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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(训)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4-03-18 点击量: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(训)室安全管理,落实实验(训)室安全主体责任,提高实验(训)室安全管理规范性、有效性和针对性,根据教育部高校实验(训)室安全管理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,是指与学院实验(训)室相关的,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、物质财产损失、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。 第三条 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(引发)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,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所有实验(训)室。实验(训)室以“房间”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(训)场所安全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(训)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。 第六条 实训中心作为学院实验(训)室安全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开展全院实验(训)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,对各类各级实验(训)室实施分类指导,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。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(训)室按实验(训)场所(房间)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,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,报实训中心备案:分管实验(训)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: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(训)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,实施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。 第八条 各实验(训)室负责人是本实验(训)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,负责根据学院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,对所属实验(训)场所(房间)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,认定结果报二级学院审核确认。实验(训)场所(房间)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实验(训)室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。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,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,实险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,并经二级学院确认,报实训中心备案。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(训)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(训)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,结合学院专业设置,将实验(训)室分为化学类、机电类、特种设备类、其他类四种形式。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(训)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(训)室。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、易燃易爆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品。管理重点是剧毒品、易制毒品、易制爆品、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、实验气体、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。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、电气、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(训)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(训)室。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、高压及大电流设备、激光设备、加热设备等引起的绞、碾、割、切、烫伤等伤害。管理重点是高温、高压、高速运动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、电气、激光、粉尘等的安全管理。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、锅炉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实验(训)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(训)室。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,如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、起重机失稳倾斜、挤压、高处跌落等危害;锅炉可能因超温、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、烫伤等危害;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、机械损伤、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。管理重点是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验,从获得生产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设备。 第十三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(训)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(训)室,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水、用电安全风险,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、用电。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(训)室应严格遵守国家、省市(地方)及学院相关法规制度要求,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,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。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:根据实验(训)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,将实验(训)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(高危险等级)、二级(较高危险等级),三级(中危险等级),四级(一般危险等级)4个等级。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:1.危险化学品;2.压力容器;3.起重机械;4.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、回转机械、激光设备等;5.冷热设备(冰箱、烘箱、马弗炉等)。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: (一)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易制毒化学品、易制爆化学品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,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: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药品库房、废弃化学药品暂存库房;存在有毒及易燃气体钢瓶、大型特种设备、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(训)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、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(训)室;使用高毒农药、剧毒药品的实验(训)室。 (二)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、压力容器等,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。机械类、电子实验(训)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,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:使用烘箱、马弗炉等加热设备、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、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、大型仪器设备、激光设备。 (三)涉及使用起重机械、高速设备、回转机械、冷热设备(冰箱等),大功率充、放电装置,高电压设备等,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。 (四)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(训)室,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。 第二十条 实验(训)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: (一)实验(训)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。 (二)实验(训)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,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顶案,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,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(训)室,相关资料报实训中心备案。 (三)实验(训)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,定期对在实验(训)室开展工作(活动)的人员进行实验(训)室安全知识、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积极落实“学院-二级学院-实验(训)室”三级联动责任制,根据实验(训)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,按照危险源分类,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。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检查要求: (一)一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,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,做好检查记录;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;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。 (二)二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,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,做好检查记录;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;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。 (三)三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,做好检查记录;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;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。 (四)四级安全风险实验(训)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,做好检查记录;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;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学年不少于1次。 第二十条 实验(训)室负责人及其实验(训)场所(房间)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(训)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,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及实验(训)室主任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,实训中心负责组织督查组实施学院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。 第二十一条 检查须对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》中要求的化学、机电、危险废弃物等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,做好隐患排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。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逐项整改。能够立查、立改的,要立即整改到位;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措施、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;整改不力者在全院进行通报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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