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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11-25  点击量:
一、为了贯彻消防工作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根据教育局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、安装或拆除设备、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、用电的情况,应向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三、用电管理:
1.架设电源线路,安装、检查电器设备,必须严格按照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》的要求进行。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,不得私拉乱接电线。
2.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,严禁在办公室、学生宿舍、库房、实验室,使用电炉、烤火炉、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。
3.凡新增单项功率超出规定千瓦以上的电器设备,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。
4.办公室、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、生活场所,用电发生故障时,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。总务处接到报告后,应及时派专业人员前往检修。
四、用火管理:
 1.在办公、教学区域、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,严禁使用各类学院禁止的违规电器等。
 2.学校食堂、餐馆、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,必须管好火源,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。
 3.在维修场地、实训场所、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,严禁吸烟,严禁明火操作。
五、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,学院将对消防责任人进行处理;造成火灾事故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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