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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11-25  点击量:
一、租赁本院房屋经营业主的治安责任纳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,由出租房屋的单位、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。
二、租赁房屋经营业主必须持有效证件,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;外地来本院经营人员还须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。
三、经营业主必须做到各类证件齐全,合法经营;必须做到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、规定,防止发生各类案件、事件和事故。
四、严禁租赁房屋经营业主从事制做、出售、出租各类淫秽书刊、录像、光碟、物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。
五、经营租赁场所负责人要坚强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,严禁违规使用各类违禁物品和违规使用电器。
六、经营业户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,严格遵守执行经营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。
七、严禁制造出售“三无”商品和变质食品,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。
八、禁止在校园内和校门区域、校门两侧摆摊设点,进行经营性活动。
九、有关单位、部门要经常对管辖的租赁房屋经营业主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、监督,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者要进行教育,学院保卫处采取经常性的安全检查。
     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期施行,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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